2024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使用作业便当,在随县吴山镇多家石材企业从事水电装置时,屡次剪下废旧电缆线、铝线排等盗走。在Z石业公司厂区,王某不只盗取施工留传的废旧电缆线,还趁夜色盗取铝线、铜线等出产物资,更将黑手伸向正常出产设备,先后4次剪断大切车间配电柜电缆线及机台电缆线后售卖。其所盗物品均销往谷城县一废品收购站运营者李某某处,累计不合法获利4.6万余元。
直至2024年9月2日,Z石业公司负责人报案后,该案案发。案子移交审阅查看申述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王某不只存在屡次偷盗行为,其破坏性盗剪方法更形成公司制造设备受损,极度影响正常运营次序。
鉴于王某到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违法来得到的,并活跃补偿了Z石业公司的丢失,取得了公司体谅,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理。考虑以上景象,随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偷盗罪提起公诉。
终究,法院经审理悉数采用检察机关公诉定见,以偷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