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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第二期食品标签新标法宣贯会-上海标签高频问题解析(三)
核心提示: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标签合规成为食品企业的重点关注内容之一。为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标法,食品伙伴网于7月9-10日在上海组织并且开展了“第二期食品标签新标准新法规宣贯 暨食品标签合规管理交流会”,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关注的GB 7718-2025相关高频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供参考。
随着《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通则》(GB 28050-2025)及《办法》的发布,标签合规成为食品企业的重点关注内容之一。为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标法,食品伙伴网于7月9-10日在上海组织并且开展了“第二期食品标签新标准新法规宣贯 暨食品标签合规管理交流会”,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关注的GB 7718-2025相关高频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供参考。
问题1:我们是方便面生产者,产品属性是油炸方便面,按照GB 7718-2025,产品属性的标示需不需要跟食品名称使用一样的字体大小?
答: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产品真实属性名称,方便面是产品属性名称,油炸方便面和非油炸方便面都属于方便面,可当作产品的属性名称,如果在同一展示版面还标示了“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时,当这些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的人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则需要在这些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小于这些名称的字高,且与这些名称相同的颜色和字体标示属性名称。若这些名称可以清楚地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易使消费的人误解和混淆,则产品真实属性名称不强制要求与这些名称使用相同字高、字体、颜色。
问题2:新规对误导消费者方面收紧,食品“新创/奇特/商标名称”若易误导消费者,需在临近位置以相同字体、颜色且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标示真实属性名称。如何界定“临近位置”?是否必须紧跟名称,还是允许半个版面内?是否有具体的合规标准。
答:“临近位置”字面意思是时间空间上靠近或接近,没有具置和数值的界定,要求是靠近名称的位置做标示。企业可依据自己产品包装特性,在确保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设定“临近位置”的距离,如2个字符等形式。
问题3:对于非强制标示内容,是不是能够仅标示外文,不标示对应的规范汉字?
答:对于进口食品,根据GB 7718-2025第8.1条要求,进口食品标签上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对于非强制性标示内容也应与规范的汉字有对应关系,对应关系无需全部翻译,但应标明外文标签的主要内容或涵义。对于非强制内容,可采用中文综述的形式对于外文内容做描述,如“本产品外文标签还包括品牌信息、商标相关信息等内容”。
对于国产食品,食品标签强制性内容如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应与规范汉字涵义一致并有对应关系。
问题4:关于非注册商标(未注册、正申请注册或被驳回的外文商标),非注册商标使用在食品标签上,是否不需要按照商标来看待,要不要标示对应中文?
答:未注册成功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如果是国产食品,如果涉及到强制标示内容,例如用作食品名称,我们大家都认为未注册商标要有对应的中文;若不是强制标示内容,不强制有对应的中文,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有要求的除外。如果是进口产品,可采用中文综述的形式对外文内容做描述,如“本产品外文标签还包括”商标“相关信息等内容”。
问题5:产品品名是“焙煎芝麻沙拉汁”,但是执行的是GB 31644复合调味料的标准,那么沙拉汁是不是能够作为产品真实属性?还是必须在品名旁边标上复合调味料?
答:根据GB 7718-2025第4.2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
名称;“焙煎芝麻沙拉汁”不是属性名称,但可当作不具有误导性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需要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复合调味料“,可不在临近位置。
问题6:进口产品的品名,必须和国内标准上的品名一致吗?例如我进口芥子,必须要叫芥末籽吗?
答:进口食品的食品名称需符合GB 7718-2025第4.2条的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芥末籽是《芥末籽》(GB/T 32730-2016)的名称,尚未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找到”芥子“或者提到”芥子“是芥末籽的等效名称,因此,品名应标示为芥末籽。
以上解答仅代表作者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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